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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jiān)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督管理?!?/P>
此前,交通運輸部關于《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均體現了“駕培機構許可改備案”的修訂方向和思路,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正式蓋棺定論。隨著上位法的確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相關法條的修訂已無法律障礙,備案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將隨之出臺。
中道協(xié)駕培分會針對此次修改引起駕培行業(yè)關切的3個問題進行解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了?
此次修改的決定是由交通運輸部門推動,只涉及此1條,與公安部推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不沖突,也不影響修訂進程。
如何加強事中事后管理?
許可改備案并非放而不管,而是放管結合。《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交法發(fā)〔2020〕79號)指出,“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明確完成備案手續(xù)的條件和公開備案材料要求,備案事項原則上應當場辦結,切實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備案行為監(jiān)管核查,對違反規(guī)定不備案、逾期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等情形要依法處理,責令辦理或更正,并依法追究責任。”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加強和規(guī)范交通運輸事中事后監(jiān)管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計劃“修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強化駕培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落實駕培機構主體責任?!币蟛窟\輸服務司根據上位法修訂情況及時完成。據了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已送審,明確對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業(yè)務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罰。
后續(xù)駕培市場將如何發(fā)展?
許可改備案后,許可證將不再是“寶貝”,但并不意味著管理部門放松了駕培機構的準入標準。隨著駕培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鯰魚效應”更加明顯,必然倒逼駕培機構提高培訓服務質量。同時,得益于互聯網信息的高觸達率,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隨之減少,消費者的權益意識大幅提升,不規(guī)范的駕校生存空間將受到擠壓,進而尋求主動退出,有利于推動優(yōu)質的、規(guī)范駕校的集約化、品牌化、規(guī)?;l(fā)展。